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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 如何援助下岗工人再就业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为了完满下岗职工的需要,昨天记者就一些具体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哪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再就业援助? 答:协议期满即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得到再就业援助。 问:这些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能得到哪些帮助? 答:可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以及特困群体的特殊援助等8个方面的帮助。 问: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以得到哪些政策咨询和服务? 答: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可以参加一次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咨询活动;可以得到一本专门服务手册,通过这本手册,可以了解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以及如何得到帮助;可以得到再就业优惠证(卡),凭此证(卡)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换和接续? 答: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其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在失业期间,其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帮助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金。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帮助。 问: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4.信贷优惠政策。优惠的对象为: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的审核和监督.经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8月25日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专门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关怀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是地方税务机关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优惠政策中最实惠之一是税收,下岗失业人员是弱势群体,曾经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扶持其实现再就业、落实国家对其税收优惠是地方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到实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给足,不折不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并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底细,掌握再就业动态,并加强与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和国税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确保贯彻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规范、有序。 三、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除每年税收执法检查作为主要内容外,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政管理、法规部门要加大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局及其分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底数不清,数据不准,上报不及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局已决定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下岗再就业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下岗再就业的归口管理,要强化对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汇总,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报表.切实扭转当前基础工作不扎实。程序不规范、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失真.部门工作相互推诿的不正常现象.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有关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三、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四、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 五、请各地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