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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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成年居民:

     

    起付标准

    第一次

    起付标准

    第二次

    统筹基金

    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元

    100元

    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50元

    200元

    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50元

    300元

    60%

    省及省外医院

    750元

    400元

    45%

     

     

    未成年居民: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元

    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元

    60%

    省及省外医院

    400元

    45%

    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报销比例

    省内其它设区市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75%

    65%

    55%

    1、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2、参保女居民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进行定额补助:分娩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7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3)工伤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6)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