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民政局常见问题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1日 字体:[][][
  •   

    1.零九年退伍的义务兵是否有补贴?

      根据《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义务兵服兵役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故您反映的情况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助的安置条件。当时可以享受的仅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铜办字[2008]78、铜办字[2009]79号文件通知,按标准对你的家属已发放义务兵优待金3410元(2008年发放优待金1560元,2009年发放优待金1850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新政策,执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的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每当一年兵4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因此,从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农村籍士兵才能享受该政策补助。  

    2. 农村低保管理问题?

      一我县的农村低保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9月上旬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下年度农村低保。您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须通过当地村(居)委会组织的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在收到您的申请后,将开展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
      二您反映的低保按人均分配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调查。罗坊村农村低保全部评议到户,低保金也是按户发放到其“一卡通”存折上,不存在平均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