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享受待遇政策宣传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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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役士兵安置方式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退休、国家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自主就业。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实行自主就业安置。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3)退休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周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l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④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作退休安置。

    4)国家供养。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待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完成学业等待遇。

    1)享受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免费教育培训。国家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一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技能培训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3)就业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王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继续完成学业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3、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农村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3)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