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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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