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县内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帐户内现有的金额按报销比例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
(二)住院报销程序
1.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当天出院、当天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2.参合农民要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前应先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成年人)到县农医局办理转诊证明(急诊和外出务工者可先电话(0795-7172202)报备,在住院7天内补办),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当天出院、当天报销),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携带报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到乡镇农医所补偿,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25个工作日内报销)。
3.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
(三)门诊大病报销程序
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检查报告或化验报告单、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先到县农医局办理门诊大病证明书,再携带上述资料到乡镇农医所进行报销(每年12月前报销当年的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补偿)。
(四)参加商业保险报销程序
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先携带报销资料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赔付后凭报销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再进行新农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