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两部分。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人的医疗费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经审批,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须先自负10%;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者,个人先自负15%。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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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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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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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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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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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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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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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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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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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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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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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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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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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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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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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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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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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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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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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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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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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和转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
(2)因工(公)负伤、职业病;
(3)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