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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负责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终结期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三、职工非因工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将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必要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医疗诊断。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