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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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办理对象及 范围: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当事人
     办理
        条件:
    (一)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
    1、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环保标准;
    2、类型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要求,车型符合经批准的经营权配置方案中的车型要求;
    3、配置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驾龄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车辆停放地
    有拥有房产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的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客运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
     申办
       材料: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是个体经营者,不需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车型、技术和类型等级、环保等级和车辆外观颜色、标志标识、计量设施、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证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复印件等;(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6)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租用场地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和土地使用证明;(7)有关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文本;"
     办理
        程序:
    1、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窗口予以受理;
    2、由窗口负责通知出租车管理股负责人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交意见;
    3、由窗口组织出租车管理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提交意见;
    4、窗口通知分管领导到窗口审批;
    5、窗口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
        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
        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
     承办
        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 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336200
     联系方式:
    0795-8711122
     监督电话:
    0795-872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