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
1、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环保标准;
2、类型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要求,车型符合经批准的经营权配置方案中的车型要求;
3、配置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驾龄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车辆停放地
有拥有房产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的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客运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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