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铜鼓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作者:铜府办字〔2017〕53号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字体:[][][
  •   

     铜府办字〔2017〕53号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铜鼓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6日

     


    铜鼓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宜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为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含动态储备)的稻米、大米、食用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择机根据需要适当轮换,实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价差补贴及相关费用,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丰支行(以下简称宜丰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  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应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

    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局批准。

    县粮食购销公司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宜丰农发行联合行文下达。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库、出库。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政府相关指令,由县粮食局开出临时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宜丰农发行补发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宜丰农发行核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储备粮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县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

    (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三)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县财政负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后上报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县财政弥补。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交接时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粮食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各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品质认定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宜丰农发行于每年年底确定县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的计划,下达给县粮食购销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下达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作为参考指标。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粮、销售陈粮,实现同品种轮换。
      (二)异品种等量兑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三)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它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同质量的新粮替补为县级储备粮。
      (四)架空轮换。轮换粮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不变。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20%。

    第十九条  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轮换费用)由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宜丰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按第五章贷款管理中的规定向宜丰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共同商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所产生的市场交易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动态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行滚动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比照省级标准实行定额包干。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核定后按季拨付给县粮食购销公司。轮换费用根据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一次性拨付给县粮食购销公司。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宜丰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政策原则上在当年下达轮换计划时先行明确。

    第二十二条 县粮食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县粮食购销公司按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级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统一向宜丰农发行申请贷款。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宜丰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宜丰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购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价差亏损和收入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共同核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县粮食购销公司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宜丰农发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宜丰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抵扣、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