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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丁加雄故意伤害案获一审公开宣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加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雷某、黄某等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2731.72元。
铜鼓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