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鼓县2017年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信息来源:水务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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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水务站,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2017年度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今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计划,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7年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计划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1、依法监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厅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2、爱岗敬业。工作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学习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求真务实,兢兢业业;不玩忽职守,不畏惧困难,不回避矛盾。

    3、清正廉洁。遵章守纪,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索贿受贿,不参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公正的兼职、有偿服务和消费活动;严禁串通参建各方隐瞒、包庇工程质量问题。

    4、品行端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代法,不徇私枉法;诚实守信,举止文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工作方法,不盛气凌人、态度粗暴;虚心听取参建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5、科学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程序科学合理,方法明确规范,公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不主观臆断、敷衍塞责,不做表面文章,不让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6、勤政高效。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责任,讲求效率,热情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监督项目组组建

    1、质量监督职权和原则

    监督职权: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由铜鼓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铜鼓县内属县级负责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行使监督职权。

    工作原则:坚持“监督、促进、帮助”的原则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均应积极配合,并认真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任务和期限

    任务:受本县质监的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农田水利项目县及“十三五”农饮巩固提升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十三五”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和“十三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国有公益性维养项目。

    期限:各项目从《质量监督书》签定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意交付使用时止。

    3、质量监督责任分工

    根据局各股室按业务管辖范围内2017年度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成立如下质量监督项目组:

    (1)农田水利项目县及“十三五”农饮巩固提升工程质量监督小组

    项目分管领导:黄跃亮

    监督组组长:龚世杰

    监督组成员:张彦安 王秋红

    (2)水土保持项目质量监督小组

    项目分管领导:王启桂

    监督组组长:黄涛

    监督组成员:黄波 毛玄辉

    (3)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和“十二五”水电新农 村电气化县建设质量监督小组

     项目分管领导:张庆

    监督组组长:徐金华

    监督组成员:叶健 邱元 朱颖

    (4)国有公益性维养项目质量监督小组

    项目分管领导:万根春

    监督组组长:卢洪贵

    监督组成员:戴建军

    如2017年度另有新开工建设、属县级水利质监站质监、暂未列入本次监督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保持各质监项目组职责不变。

    三、各质量监督项目组主要任务

    在建水利工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分管领导要负责抓好所分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每个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负责该项目质量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质量监督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一份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1、质量监督书受理及签发

    1、各级质量监督项目组组长应督促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材料。

    3、各质监项目组应指定专人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备案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具备条件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书(一式2份)由项目法人如实填写,经质量监督员初审,组长复核,报质监小组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质监书。

    5、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由各质监项目组组长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监督手续,并向项目分管领导汇报。拒不办理的,以书面报告提请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及下达

    1、项目组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编制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点。(控制关键点是指对工程运行或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建筑物等,比如:大坝防渗、涵管拆除重建、大中型穿堤建筑物、堤身土方填筑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由项目组组长审查后,行文主送项目法人,同时抄送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2、项目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整,应由项目组负责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及时将调整后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通知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3、项目划分确认

    1、项目组应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行文报各质监小组确认。

    2、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项目组在14个工作日内认真审阅工程项目划分情况,并草拟项目划分确认书报项目所在项目组。项目组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中应明确划定该项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项目组应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原程序重新报送,重新确认。

    4、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1、项目组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应采取书面交底和现场交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书面交底与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同步进行。一般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时,项目组人员负责将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送达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他参建单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送达。

    3、工程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组应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监督巡查,组织召开现场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向参建各单位明确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内容、监督权限、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等,对参建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履行的职责提出要求。现场质量监督交底后应印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并存档。

    5、质量监督巡查

    1、为利于现场监督巡查工作的开展,各质监项目组应配备钢卷尺、游标卡尺、回弹仪、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及便携式打印机等简易的量测及工作设备。

    2、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对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巡查,做到受监督项目巡查全覆盖。每个在建项目原则上每年度巡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3、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现场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点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和督促整改。

    4、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如实填写“质量监督巡查记录”,记录存在问题,提出质量监督意见与整改要求,参建各单位须现场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应在14天内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参建单位逐项认真落实整改。

    5、项目组视工程进展和质量问题等具体情况,编发《工程质量监督简讯》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报所在质监项目组行文。主送项目法人,同时抄送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同级水利(水务)局及参建各单位。

    6、项目法人在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发出后14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组行文反馈整改情况。项目组应在收到反馈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复核。对拒不整改的参建单位,由项目组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7、质量监督巡查应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可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相关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不合格的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6、工程质量“飞检”

    1、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工作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并列支专项经费,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2、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编制辖区内的“飞检”年度工作计划,“飞检”项目的比例按全部监督项目的10%-30%控制。

    3、“飞检”的范围主要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其中被投诉、举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为重点“飞检”对象。“飞检”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地实验室及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等,具体项目和内容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确定。

    4、“飞检”组应由2名以上具有质量监督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指定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水利检测资质,并与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5、“飞检”组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质量“飞检”工作。工作中应执行保密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确保“飞检”成果客观公正。

    6、“飞检”完成后,检查人员编写“飞检”专报,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意见和要求,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文下发。

    7、“飞检”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记录、“飞检”成果、检测数据、影像资料等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

    8、对不配合、抵制和破坏质量“飞检”工作的有关单位,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文通报,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请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7、质量问题及投诉处理

    1、各质量质监项目组应认真做好质量问题的投诉接访工作。

    2、收到举报后,接访人应详细做好接访记录及保密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组应认真、慎重对待,及时派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3、对投诉属实的质量问题,调查人员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项目组。对署名举报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对上级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将投诉调查和处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8、质量核备与核定

    1、项目组负责监督项目的质量核备、核定工作。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后,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上报。

    2、项目组在受理项目质量核(备)定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3、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组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重新核备(定)。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9、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及签发

    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阶段、竣工等政府验收的必备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文本格式,要求文字清晰,语言精练,结论明确。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项目组组长审查,报项目组分管领导批准签发后,由项目组统一印发给验收委员会及参建各单位。

    3、工程验收会议之前由项目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于资料不齐全等原因,不能编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不参加工程验收会议。

    10、档案管理

    1、项目组负责监督工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各阶段工作环节完成后,应及时将资料移交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

    2、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防止档案遗失。

    3、档案的保存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存档。存档资料包括:项目法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划分上报文件、项目划分确认书、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历次巡查记录、“飞检”资料、整改通知、整改回复、外观质量评定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报告等。

    今年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求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和要求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