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登记
  •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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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铜鼓县籍)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中应注明: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4)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4.离婚登记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簿原件;

    (2)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近期免冠大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6)现役军人应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5.补领结婚证须知:

    (1)必须双方共同到场,并提供双方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近期免冠大二寸彩色合照三张;

    (3)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查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证件的所在乡镇、单位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证明,此证明可以作为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6.补领离婚证须知:

    (1)必须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近期免冠大二寸单人照片二张;

    (3)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查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证件的所在乡镇、单位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证明,此证明可以作为申请补领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