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登记
  •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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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收养登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8.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司法部门打拐数据库证明。

    (6)收养继子女的,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二)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2)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属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被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必须送养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一方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血亲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属残疾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49.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根据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50.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