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铜鼓县籍)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42.结婚登记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簿原件;
(2)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当事人近期免冠大二寸彩色合照三张;
(4)复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需开原配死亡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