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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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修改决定》,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管理,促进人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办法》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需要:一是有的条款与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一致;二是有的条款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三是有的条款与最新的国家相关政策不吻合。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5〕24号)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管理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需要在《办法》得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改。

      二、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操作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却落实不到位或者不完全落实到位,导致人防工程体系不完整、结构不合理、综合防护能力弱。中发[2014]15号和赣发[2015]24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人防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人防等主管部门落实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具体工作,人防建设规划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融入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此,《修改决定》在原有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提出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办法》原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实际落实是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上,为此,《修改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二是提出要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都是宏观层面规划,需要微观层面规划具体落实,为增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操作性,《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三是提出切实的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把关环节。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了规范管理,统一操作,《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明确将建设项目报建方案名称统一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为使所有民用建筑都要经人防部门进行审查,《修改决定》对《办法》原第十六条作了修改,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鼓励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规律是人防工程建设必由之路。为打破人防建设的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修改决定》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从我省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看,已经具备充分竞争条件,而且《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发〔2016〕9号)第118项明确规定“取消省、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中型及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批”。为此《修改决定》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对设计施工图审批有关内容删除;二是不强制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为同一家企业。《办法》第十六条原规定,依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设计、监理的相应资质。这就强制规定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设计、监理必须是同一家单位承担。这规定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也不符合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修改决定》取消了这个规定。

      (三)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办法》原第十五条中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一是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关于“经济适用房”表述已不合时宜,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提倡,只提倡建设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二是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养老减免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由于近年来国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打破了原来由国家统一建设养老机构的格局,且不少社会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是出于营利考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益事业,对其进行全免不符合《办法》立法本意;三是由于没有对医疗机构是否减免作出规定,导致在现实中不少医疗机构以属于公益事业单位为由要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有关规定,将办法》原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修改为:“(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四)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细化。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和军事斗争人防应急准备的需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使用价值和战备价值日益凸出,需要对其兼顾人防要求作出更具体规定。但《办法》没有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面积比例,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为此,根据人防建设要求,参考借鉴湖南、江苏、广东等省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需要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南昌市的成功实践,《修改决定》将《办法》原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

      三、落实《修改决定》的一些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了解和掌握《修改决定》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内容,从而形成重视人防、支持人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协调沟通。由于人防部门在城市规划制订和具体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都不处于主导地位,要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得到真正落实,都需要搞好与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得到切实执行。

      三要加强标准探索。《修改决定》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都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兼顾还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需要各地进行大胆探索。

    四是加强事中监管。要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要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客观要求,对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要不断简政放权,要着重抓好这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落实防护要求,以在确保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顺利开展的同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

     

    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仍属于“非税收入”的政策解答

    2015年9月25日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15〕97号)文件,在文件中明确“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三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三)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取消后,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其表述为“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 是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是又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都属于“非税收入”管理,分别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第3项、第5项”。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人防部门到当地财政局非税部门变更“项目编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促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动产登记”。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删除;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八、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南京军区”修改为:“军队”、“规划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