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元月2号定江河毒鱼案件情况的通报
  •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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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元月2号定江河毒鱼案件情况的通报

      2017年元月2日早上7点左右,县畜牧水产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定江河流域迎宾大道新桥至文化艺术中心河段发现少量河鱼翻肚死亡的异常情况,现场还有几个下河捞鱼的群众。接到举报后,我县立即组织县水产、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和永宁镇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据初步调查,此次定江河死鱼案件疑是个别市民投药毒鱼所致。目前,县畜牧水产局已发布悬赏通告征集有关线索。

     相关单位执法人员在现场劝离捡鱼群众并到市场进行巡查,防止上述河鱼流入市场

    经组织技术人员对死鱼进行解剖,发现涉案死鱼皮下出血,眼球有出血点,肝脏充血肿大,初步确定为药物中毒死亡,但药物品种及对人体危害暂不明确。为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食用来路不明的死鱼。

    对于群众担心的饮用水的问题,经县环保局调查了解:上游主要有两家企业,均已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企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台账明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也未发生管网破损、泄漏的情况。同时,现有的居民饮用水均来自槽口取水点(涉案河段上游),大家可以放心饮用。对于定江河水质是否存在污染,工作人员已取水并送检。

     

    此次毒鱼案件性质恶劣,影响面广,严重破坏了定江河流域天然鱼类的生存环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将给予严重打击,绳之以法。借此机会,我们呼吁、倡议全县广大市民朋友,珍惜和爱护来之不易的良好生态环境,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母亲河的保护中来,共同呵护好我们美好的生态家园。

     

    铜鼓县政府办

    2017年元月2日

     

     

     

    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概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