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转,现就县政府有关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的会议主要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议。
1.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6)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2.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县政协领导、县人武部未担任县委常委的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通过县政府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6)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7)听取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3.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l)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的重要决议,研究政府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2)进行党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研究县委提名的干部任免事项。
4.县长办公会。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县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前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2)传达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3)通报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及下一阶段准备开展的工作;
(4)提出需要其他县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6.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7.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会期。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或牵涉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应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上会。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需部门、乡(镇)政府、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开到村(居委会),不邀请乡(镇、场)、社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出席。
(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有效的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县城范围内与会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会议材料应尽量简短精练,一般不得彩印和精装,切实降低会议成本。
(四)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其他领导代会。
二、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主要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和掌握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会议精神。
3.经济社会建设知识。加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历史文化、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各类专业知识。结合分管和联系工作,加强新政策、新法律、新知识、新技能和各地好经验、好做法的学习和借鉴,努力成为分管系统的行家里手。
5.现代化办公技能。积极学习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等业务知识,提高政府班子成员现代化办公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学习方式
1.集中学习。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少于4小时,每年参加集体学习原则上不少于12次。
2.专题讲座。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辅导讲座。每季度原则上参加1次。
3.考察学习。组织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走出去”,考察先进县(市、区)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学习借鉴推动发展。每年每名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外出学习1次。
4.专题调研。结合分管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撰写1—2篇调查报告。
5.个人自学。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开展自学活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研读规定的学习内容,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自学有关书目,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同时,要按照县委的要求,认真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按要求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学习体会、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组成人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15小时,全年记录学习笔记不少于12篇,撰写理论学习文章不少于1篇。
(三)学习组织
1.县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体学习具体工作的落实。
2.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县人民政府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的时间、任务、方式和目标),报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3.县人民政府法律法规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原则上每半年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一次,定期组织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提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4.县人民政府政策理论集体学习活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年度学习计划适时邀请领导、专家,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题讲座,提高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政府组成人员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5.其它业务知识学习活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或邀请专家讲授业务知识,提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综合协调能力和适应现代化工作的能力。
6.每年列出专题自学的必读书目,提前发放学习材料。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党组安排的学习专题,认真阅读学习材料,做好学习笔记。
7.外出学习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政府组成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外出考察学习的组织和衔接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撰写考察报告,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阅。
(四)学习考核
1.考勤登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县人民政府学习活动的相关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按时参加中心组安排的集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要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
2.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学习档案,做到集中学习有考勤,学习内容有记载,集体研讨有记录,学习成果有检查。
3.公开通报。将县人民政府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公文审批制度
(一)县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三)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四)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县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签发。
(五)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审定。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审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六)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必须紧密结合本县实际,从全局出发,增强操作性,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少发文、发短文、发有“干货”的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八)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九)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填写公文处理单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十)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县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4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4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特别有规定,以及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和办理过程。
(十一)政府办在接收到上级来文后,应立即分急件、平件进行办理,并在登记、编号后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县长批示,其中急件在收到后必须即时登记和呈送;平件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登记和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在办理县长批示的来文时,急件即办,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平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十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以及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特急件要特事特办、即到即办,急件要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非急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说明客观理由,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应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定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市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会议的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县、乡镇(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7.政府系列属县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8.涉及全县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县人民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2.县级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3.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4.县属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5.向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市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6.县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紧急情况;
7.接待市内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国家部委重要来客、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其中副处级来客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正处级以上来客必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8.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知,确保重要工作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须先报经县政府审核后方可上报。
(六)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因事离开铜鼓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
(七)各乡(镇)政府、各直属林场、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铜鼓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铜鼓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后再向县长报告。凡市以上来铜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报告;各部门组织的全县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