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鼓县助保贷款政策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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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加速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

    第三条           助保贷款条件

    (一)助保对象为我县特困城镇下岗失业已参保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即男57周岁以上、女47周岁以上)、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7、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8、失业2年以上人员;

    9、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10、其他困难人员。

    (三)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提出助保申请。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2万元以下。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8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县社保局审核后由县信用联社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铜鼓县城镇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助保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并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社保局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金额,由县信用联社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

    (三)县信用联社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人劳局、县社保局、县信用联社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县信用联社直接缴交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保局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五)县信用联社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养老金不低于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帐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第十一条       县信用联社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享受财政三年的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支付。助保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县信用联社每年末按照《铜鼓县城镇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助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县财政在县信用联社开立还息户头,年底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县信用联社。

    (三)个人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县信用联社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上缴(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五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县信用联社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镇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信用联社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信用联社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