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 筹资标准
每人缴费150元,政府补助每人420元;低保和残疾对象个人不需要缴费。
三、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登记参加医保时,必须以户口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需持户口簿、居民医保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代办点和各乡镇场办理续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月28日。
※定江社区和花园社区辖区的居民到定江社区参保;城北社区和丰润社区辖区的居民到城北社区参保;城南社区和怀远社区辖区的居民到怀远社区参保。
2、城乡居民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予办理规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保,中断参保后续保的,需从2017年开始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当年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四、就医管理
参保患者住院后需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局服务窗口进行住院登记,未做住院登记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需转诊外地医院的也应到医保局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费用不予报销。到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记账即时结算。
五、医疗待遇
1、2017年,城乡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含大病保险费每人20元;不含当年划定家庭账户后参保的新生儿),并按照参保登记时明确的家庭成员关系,通过系统绑定的方式实现以户为单位建立起门诊家庭账户,实现家庭成员门诊医疗统筹使用,发挥家庭成员间账户资金互助共济的功能,减轻城乡居民家庭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在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内(含6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6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3、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分娩实行定额补助:顺产补助500元,难产补助800元,剖腹产补助1500元。
4、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①因工(公)负伤、职业病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⑤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所致的;
⑥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5、我局定于每月10—20日报账,本年度发票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有效,跨年度不予报销。报账时需提供的材料是: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和出院记录的原件;医保证、医保卡和户口簿原件;病人本人银行帐号的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孕妇分娩须提供准生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0795—7178390
铜鼓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