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农村低保申报评定工作已经启动,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5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申报。
申请农村低保的申报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表册(2份);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须扫描】及复印件(2份);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户口簿原件【须扫描】及复印件(2份);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6.近期免冠寸照3张;7.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证、学生证、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发票等)(2份)。
从2015年7月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评定坚决杜绝“人情保”、“福利保”、“分户保”、“合户保”、“轮流坐庄”、“二次分配”等违规享受低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