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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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县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1.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13.66%。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经过多年努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我县人口老龄化形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的理念,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全县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县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起到示范作用。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2、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使居家老年人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县城市社区普遍推行,30%以上的村(居)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室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逐步实现老年人群居家养老服务的全覆盖。

    3、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把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强化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5、扶持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补贴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补助(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400元),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享受补贴的自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助(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收养机构给予差额补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县政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扶持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万元服务设备购置补助。

    对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和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的残疾老人、高龄特困老人,以及“三老” 优抚对象(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五保或低保政策,由政府帮助其养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县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设施用房提供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县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在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排1-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养老、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登记了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扶持有关学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七)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县民政和老龄部门要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并会同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老龄事业经费、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老龄事业资金的投入。从2011年起,县、乡财政分别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2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要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10%和5%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年人救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文体活动等项目,资助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老年人公益事业。各地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贴息贷款并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协调工作。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三)加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目标的管理考评各地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2011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民生工程工作,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四)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养老服务工作者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对象和先进模范,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