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县乡村旅游业的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我县旅游产业的排头兵,推进我县乡村旅游标准化、精品化、品牌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县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把乡村旅游业培育成先导产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突出特色”方针,不断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优化乡村旅游环境,形成集农业开发、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乡村旅游景区,促进乡村旅游往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实现“乡乡兴旅游,村村秀特色”,努力把铜鼓建设成为南昌、长沙、武汉三个省会城市和宜春中心城市休闲养生后花园。
(二)指导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精心编制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发展规划,做到既具科学性、前瞻性,更具可操作性。
2.坚持优化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在利用和开发农村旅游资源的同时,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的保护,坚决避免因盲目发展、统筹不够和低层次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3.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和特色,科学规划布署,合理开发,在乡村旅游项目的民俗性、特色性、参与性和多样性上不断创新,努力打造“一乡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艺”品牌。
4.坚持抓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把示范引导和全面推广结合起来,建立示范点重点扶持,以点带面,促进全县乡村旅游的整体发展。
(三)发展目标
1.根据《江西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标准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整合我县自然景观、绿色农业、养生温泉、红色文化、客家文化、长寿文化旅游资源。用五年时间(2013年至2017年)在全县建设并评定“百家乡村特色农家乐”。至2017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达300万人次以上,实现乡村旅游综合收入10亿元。
2.到2017年,力争打造18个乡村旅游示范点,即:长寿养生乡村示范点——茶山林场、永宁镇八亩村;农业观光乡村示范点——大塅镇古桥村、谭坊村、带溪乡西村、港口乡赤洲村、永宁镇江头村;避暑休闲乡村示范点——龙门林场、大沩山林场、花山林场、永宁镇钓鱼村、排埠镇永丰村;客家民俗乡村示范点——温泉镇三星村、三都镇西向村、东浒村、高桥乡梁塅村;红色文化示范点——棋坪镇幽居村、排埠镇华联村。
二、扶持措施
(一)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
1.设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县财政每年整合20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并根据县财力状况逐年递增,建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景区基础设施改善、奖励扶持等工作。
2.积极争取国家旅游发展基金、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旅游国债资金等,加快我县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3.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扶持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在水、电、路、通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凡是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应优先安排给乡村旅游点。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畜牧水产、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人社、民政、卫生、交通、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能,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基础设施及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倾斜支持,帮助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做到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重点是优先解决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道路交通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绿化、美化工作。
4.推进乡村旅游的规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乡村旅游示范点房屋外墙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鼓励各乡镇建立乡村旅游经营协会,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二)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训
1.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筹有关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每年安排旅游从业人员(讲解员、宾招人员、餐饮烹饪人员、旅游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和素质培训,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的资金用于乡村旅游示范点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2.重点开展对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能工巧匠传承人和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着力提高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乡土文化讲解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
3.加强对当地干部和业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管理、促销等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乡村旅游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4.每年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学习深造,积极引进省内外优秀旅游服务人才,促进旅游服务先进理念、优秀水平的推广与传播,提高旅游企业的整体服务品质。
(三)拓宽乡村旅游融资渠道
1.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乡村旅游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化的乡村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乡镇(场)要重视乡村旅游产业的招商,招商引资的乡村旅游企业享受铜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大型旅游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和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和经营。
3.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形式入股兴办乡村旅游,享有薪金、租金、股金等稳定长期的收益回报,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司+农户的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
4.鼓励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项目融资授信,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对参与乡村旅游产业开发的农户和有资源优势、有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乡村旅游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四)给予乡村旅游用地支持
1.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用地给予积极支持,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不同用地性质均按法定最高年限执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价后地方实得部分安排给乡村旅游项目,用于景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A级景区、示范点等品牌创建。
2.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中小型旅游项目,鼓励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鼓励农民利用自住房屋开展乡村旅游,利用房前屋后土地发展民居庭院旅游。
3.对利用集体土地(包括林地、水面、滩涂、宅基地等)兴办乡村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旅游、国土、林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认定后,且农户自愿,投资商可通过租赁、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对经营需要搭建相关建筑的,可由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业主提出申请,县有关部门按照政策办理手续。
(五)实行乡村旅游税费优惠
1.根据《铜鼓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各种税收依率计征后,地方实得部分前十年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初予以扶持,扶持比例按前五年80%、后五年50%由财政列支扶持。将乡村旅游项目在建设期间产生的所有税收和规费县级留成实得部分返还,用于扶助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2.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盈利点为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工商、卫生等部门减免办证费用。对3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旅馆免收标牌费,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乡村旅游景点景区视作农业企业,享受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对在乡村投资兴办符合政策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的小型微利乡村旅游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后,前五年的地方实得部分按60%扶持给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2000万元的乡村旅游企业,依率计征后,前五年的地方实得部分按80%扶持给旅游企业。
5.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奖励乡村旅游品牌塑造
1.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被评为省级3A、4A、5A乡村旅游景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凡被评为县级三、四、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凡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家乐特色村、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及省级旅游强乡镇、村的,除上级奖励外,县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市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乡村旅游特色经营
1.引导和扶持乡村旅游发展重点乡镇、村实施“中心(协会)+农户”、“村两委+村民”、“公司+农民旅游协会”等形式,对农家乐实行统一宣传促销,统一接团分客,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结算帐目。对按“中心(协会)+农户”、“村两委+村民”、“公司+农民旅游协会”等模式运作、作用发挥明显、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协会),由乡镇申报,经县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支持鼓励大力发展铜鼓特色小吃,对农家长寿食品进行统一规范,开展合作经营;鼓励开发铜鼓特色菜(“六宴”:寿宴、鱼宴、蒸宴、笋宴、菇宴、茶宴),定期举办农家长寿美食大赛,推出特色小吃品牌;对生产具有客家特色和长寿特色的旅游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根据其投资规模,视情分别给予奖励。
3.大力支持长寿文化、客家文化及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发展,鼓励乡村旅游示范点利用长寿文化、客家文化、红色文化,打造出小品、音乐剧、快板等富有时代气息、符合群众欣赏情趣的节目。
4.鼓励县文化艺术团开展送戏进景区、进乡村旅游点活动,鼓励发展“六月六”晒红节、客家文化艺术节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节庆活动,统筹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八)鼓励乡村旅游市场开发
1.鼓励乡村旅游景点、农家乐经营户、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积极参与市场宣传促销,对组团参加省、市、县统一组织推介促销活动的,每个参展摊位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一年一个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巩固促进农家乐板块发展,鼓励开设农家旅馆,经县旅游主管部门确认,凡达标的农家旅馆,在乡村旅游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给予每个房间200元补贴;对县内旅行社组团入住农家旅馆(农家乐)的,按照每人每晚5元由农家乐返还给旅行社作为奖励。
3.加大乡村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乡镇、乡村旅游景点、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农家乐经营户开展网络营销,对拥有独立域名、内容详实、更新及时、运营正常、页面在10个以上的农家乐网站,根据网站建设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按网站建设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4.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
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林业、环保、农业、卫生、商务、安监、物价、工商、畜牧水产、供水、供电、文化、广电、交通运输、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场)成立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班子组成,班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每名班子成员分别联系一个村,确保乡村旅游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抓到位。有条件的村成立乡村旅游协会,发展和培育乡村旅游,并起到开拓市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的作用。相关部门要重视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依据自身职能,解放思想,帮助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发展乡村旅游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考核与激励
把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考核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积极建设“旅游强镇”和“旅游强村”,对乡村旅游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的乡镇、村两级班子给予奖励。每年评选县级“乡村旅游工作突出贡献乡镇”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评选县级“乡村旅游工作突出贡献村”三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加强宣传与促销
各乡镇(场)要把宣传乡村旅游作为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加乡村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新闻宣传、旅游、文化、农业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重要宣传内容之一,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多种宣传手段,提高影响力,扩大覆盖面。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