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人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