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一、征收用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二、征收对象:
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三、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期限:
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的7—9月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
五、征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2、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