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赣发改社会〔2015〕116号),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发改社会〔2013〕2374号)要求,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必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共同履行好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和计划衔接。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按照《规划》要求细化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建设质量和社会效益。
二、抓好落实、严履程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项目必须落实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履行好规划、土地预审、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抓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孤儿数量、儿童福利设施现状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从《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表》中筛选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争取部级福彩公益金和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逐年予以专项补助。
三、强化管理、尽快建成。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民政厅
2015年2月4日
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14-20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发改社会〔2013〕2374号)要求,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共同编制了《江西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2014年至2018年内我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是实施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
儿童福利机构是孤残儿童集中生活的场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全省设区市和人口大县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服务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全省不断加大投入,持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新建、改造了一批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实现了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儿数量大的县(市、区)都拥有一所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目标,孤残儿童收养、抚育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整体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孤儿约2.8万人,然而床位仅5000张,其中专门的儿童福利床位不到3000张,尤其是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大部分孤儿只能分散在农村敬老院、寄养家庭当中,抚养条件亟待改善。目前,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绝大部分为重病重残儿童,亟需接受康复、护理等服务,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特别是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大多不具备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条件。因此,加强县级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养育、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各项功能,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已经成为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儿童利益优先为原则,着眼于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相衔接、与儿童发展相匹配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大力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增强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整体提高儿童福利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改善儿童生活质量和成长环境。主要实施原则是:
(一)区域布局,突出重点。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孤儿数量、地域特点、辐射范围、现有服务保障能力、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尽量依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儿童福利设施。重点加强人口总量大、孤儿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的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二)强化功能,提升服务。儿童福利设施在设计、装修和设备配置方面要充分体现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着力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功能建设,逐步提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启智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对周边人口较少县(市)孤儿集中收养,加强对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照料的指导和帮扶,推动儿童福利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三)创新机制,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公益组织、慈善资源等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进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满足孤残儿童康复训练、心理矫治、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要,提升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周边的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积极为孤儿提供服务,确保满足孤儿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等需求,推动孤儿融入社会。
三、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一)主要目标
利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批集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特殊技能培训等服务功能为一体,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的儿童福利设施,新增收养安置床位5000张以上,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优势各异、适度普惠、覆盖全省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妥善安置,并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具体目标如下:1.50万人口以上或孤儿300人以上的县(市)均拥有1所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院,且床位不少于200张;2.30至50万人口或孤儿150至300人的县(市)在综合福利院内建有相对独立的儿童部,且床位不少于100张;3.人口不足30万或孤儿少于150人的县(市)可按照“原地出资、异地养育”模式就近就便共用周边县(市)的儿童福利设施。
(二)建设任务
建立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库(具体安排见附表),采取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方式,加强儿童福利院或综合福利院儿童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集中收养条件,提升基础服务能力;对已经建成项目,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支持配置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必备的设备器材,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辐射周边县(市)孤残儿童。所有项目均为备选项目,根据各地进展情况及国家、省级申报要求纳入实施计划,分年安排。
四、规划资金安排
原则上,对新建、扩建项目按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改建项目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造价。总体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他县(市)不超过60%。拟资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资助50万人口以上或者孤儿数量300人以上的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设区市级和市辖区儿童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二)优先支持新建设施,重点支持独立设置的儿童福利院或者综合福利院内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最低不应少于2500平方米;适当支持已有设施的改扩建。《规划》项目建成后,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将适当安排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配置必备的设备器材。
(三)新建、扩建项目,需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设计必须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关于建设规模、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设备等要求;改建和设备配置项目需提供功能分区和设备配置方案。
(四)新建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落实规划和用地条件,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切实负起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地方配套投入足额、按时到位,不留资金缺口。同时,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建立有效地沟通平台,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与儿童福利机构密切合作,开展慈善捐赠,吸收社会资源。
(三)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程序。项目建设要规范项目申报、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备,要在显著位置添加永久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