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7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72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475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七、此次调整所需经费,省财政将以专款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核算,保证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2014年江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