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高中就读政策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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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赣教基字〔2009〕48号

    正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通高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制定《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精神,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分级负责,设区市教育局管理为主,普通高中学校具体实施。

    二、入学及学籍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招政策录取新生。学生取得入学通知书后,即取得入学资格。普通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号码,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设区市范围内转学者,学籍号码保持不变。学生跨省、设区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设区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区)、设区市教育局审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学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招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高招部门根据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

    十二、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进入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中学生。未进入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以前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