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入学 1、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2、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3、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二、转学 1、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2、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3、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4、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三、借读 1、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3、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4、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5、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2、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4、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5、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