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目录:http://www.tgztb.com/web_admin/upfile/20130328105908-0.xls
备注:1.目录中的“*”表示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项目;
2.目录中的“△”表示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项目。
说明:
1.本采购目录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本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含基建工程设备,机动车辆除外)、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规模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以下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10万元以上的服务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2)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中未标明限额的均须纳入政府采购,标明限额的只对符合限额标准的纳入政府采购。(3)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4)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同一种采购品目不能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原则上一年之内(包括跨年度)不能采购两次及两次以上,累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表格在宜春政府采购网www.yczfcg.gov.cn下载),同时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将资金汇入促进发展资金专户。其中市本级,收款单位:宜春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中行金城支行 帐号:191703380758。
6.市级通过财政拨付的所有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市财政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转入市促进发展资金专户。
7.本目录单价和金额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
8.凡实行招标采购的,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9.省驻宜单位政府采购纳入当地管理。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纳入县(市、区)本级管理。
11.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通用设备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中小企业产品。
13.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4.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宜春政府采购网(www.yczfcg.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15.本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目录中的采购限额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