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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档案查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 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办案需要到市车辆管理所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 人工作证。机动车所有人需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登记证 书》到市车辆管理所1号大厅19号窗口办理。 2、(1)查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 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到大厅窗口办理。 (2)解封:持原查封单位的解除查封证明到车管所大厅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