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待遇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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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完成学业等待遇。
    (1)享受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免费教育培训。国家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一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技能培训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3)就业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王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继续完成学业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