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指南
安置对象:凡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及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非我市入伍转业士官。
政策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安置条件:
一、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义务兵;
2、入伍前为城镇户口(持非农入伍通知书)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
二、转业士官
服满规定年限的三级以上士官。
三、易地安置转业士官
1、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未结婚);
2、结婚2年以上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已居住2年以上)。
安置程序:
一、退役士兵持退伍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父母单位证明,城镇户口证明到入伍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
二、转业士官持省退伍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退伍安置部门报到。
审批安置:
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置计划,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的有关手续。对转业士官实行岗位安置。